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作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范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 消息稱,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