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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優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人力資源配置結構的建議

2016-04-14

2015年3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以下統稱“新《標準》”)。筆者就新《標準》頒布實施后對建筑業企業帶來哪些影響,走訪了多家不同類型的建筑業企業,進行了深入調研。
  雖然新《標準》在2015年3月實施,但其制定的重要基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框架(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標準框架》)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形成的,新《標準》修訂的原則與思路,總體上與《標準框架》是一脈相承的。從今天看,新《標準》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一根本思想理解貫徹得還顯不足。這一點,也被實踐所證明。新《標準》在經濟新常態下,在人力資源配置結構、標準設置等方面存在不盡合理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困擾了建筑業企業特別是地方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2015 年10 月以來,住房城鄉建設部在新《標準》實施過程中,又印發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在過渡期內,放寬條件、淡化要素、降低門檻、簡單換證,廣大建筑業企業有撥云見日之感。但在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中,廣大中小型建筑業企業依然存在后顧之憂。筆者根據建筑業當前的特點,從減輕企業負擔、淡化企業資質要素、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加快與國際接軌速度的角度,對新《標準》中如何改進和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結構(企業主要人員)及標準設置提出如下建議。
  一、關于從業專業人員年齡要要應延長到65周歲
  新《標準》規定“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 周歲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實際情況是:建筑業95%為中小型企業,近幾年已有大量建造師和有職稱的退休人員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企業女性50 周歲退休),發揮著傳幫帶的作用。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原建市〔2007〕241 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文件規定,超過60 周歲建造師與有職稱人員的比率占15%,而2007年原建設部令第153 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將建造師執業年齡放寬到65 周歲。建造師既然擔任工程項目負責人可以執業到65 周歲,并且擔任項目負責人與企業資質人員數量上認可的責任與風險大得多,而在企業資質管理上卻把年齡卡在60 周歲,政策層面存在不吻合的突出矛盾。二是目前國家已經啟動延遲退休的政策研究,短期內將付諸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的女性已經可延遲到60周歲退休,企業的男性職工退休年齡必將會超過60 歲。延遲退休年齡改革的方向和時間表都已明確,放寬延遲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可中的年齡限制,已是大勢所趨。三是影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多年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B 類人員證書是由資質標準認可的建造師考試取得,退休后的建造師還持有認可的B 類證書用于工程項目投標。為減輕企業頻繁變更人員、再交費培訓的負擔,保持建造師在企業資質管理與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一致性,體現了建設主管部門出臺的相關法規和標準的統一性。四是隨著建筑業企業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人工成本不斷上漲,建筑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也十分愿意聘用經驗豐富但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的退休人員,這已是業內長期存在的普遍現象。而且一大批剛過60 周歲的建造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身體健康精力充沛,退休沒退崗,在繼續發揮傳、幫、帶的作用。
  所以,建議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可中,將建造師及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延長到65 周歲,既符合改革導向,也切合企業實際,更貼近民意。
  二、關于建造師數量要要既要滿足專也要滿足通
  新《標準》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大幅增加,不適應建筑企業的穩定發展。例如:某企業有一級建筑工程、一級機電工程、一級市政工程、一級公路工程資質,則需要50多名一級建造師。另外,建筑機電安裝、通信與廣電、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很多資質類別中二級、三級資質需要一定數量或全部數量的一級建造師。這樣一個標準,大型或超大型建筑業企業或可以滿足條件,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則會因為建造師數量的問題,被卡在資質升級或動態監管的門外,難以持續發展。《中國建設報》曾報道,每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通過率僅為6%左右,全國4 萬多名一級臨時建造師企業資質已經不認可。當下,由于建造師存量和增量有限,導致建造師考試亂象屢見不鮮,建造師頻繁調轉變更注冊也是屢次三番,這些都加重了建筑企業的負擔,對于中小型建筑企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如果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意見》的要求,在5 年一個注冊期內,限制建造師變更2 次的要求,則使人才流動成為一潭死水。由此,恐與中央倡導和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精神難以合拍。
  所以,建議在制定建造師數量約束時,設置多個類別資質對建造師數量要求,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最大值,其它專業占有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即可。企業在工程實務中需要多少建造師,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數量確定,逐步淡化企業資質要素。
  繼續深入探討取消建造師的審批管理,簡化執業程序,提高上崗效率,企業直接聘用建造師,沒有必要層層履行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手續,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及時間,增加企業負擔。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及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查詢建造師執業狀況,企業和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關于專業系列要求要要不宜跨界偏冷
  新《標準》中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要求偏冷。一是突出表現在中級職稱專業設置上。比如,新《標準》對有“化工、焊接”等專業要求,有些地方制定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標準中,根本就沒有化工這個專業。原遼寧省建設廳印發的《遼寧省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遼建發〔2007〕37 號)中規定的16 個評審專業,根本就沒有“化工”、“焊接”專業,甚至這兩個相關專業都沒有設置。如果嚴格執行新《標準》,那就要求建筑企業的專業人員要去石油化工行業跨界參評“化工系列”,其具體內涵和專業領域完全是不同的,對建筑企業而言,也只能去找有“化工”專業中級職稱但不懂建筑的人,造成風馬牛不相及的局面。二是表現在《標準》僅有中級沒有初級職稱要求,其職稱結構不合理,應減少中級職稱增加初級職稱人員。另,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標準中對技術工人工種有具體要求,而總承包序列的12 個類別及部分專業承包類別對技術工人工種沒有要求。作為國家標準應體現標準的無差別性和均衡性。
  所以,建議中級職稱專業設置不要偏門,適當減少中級職稱數量,由初級職稱(工程、經濟)替代部分中級職稱。增加施工總承包序列技術工人工種的要求,對技術工人只有數量要求的應提出相關工種要求,如:建筑工程應有鋼筋工、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等。
  四、關于社會保險問題要要要符合從業人員實際需要
  新《標準》要求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企業主要人員)在資質增項、升級、延續時,需提供申報前3 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這一點要求,明顯與實際脫節。其原因在于:一是建筑行業自身特點是項目地點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且受施工工序、施工季節、工程款支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企業技術工人隊伍穩定性很低,流動性很大。二是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90%來自農村,他們在戶籍所在地已繳納了“新農合”保險,每年僅有半年左右時間在城里務工,而城市戶口的人員也有“居民養老
保險”,他們務工期間戶籍地的保險費繼續繳納,再重復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意義,且無法與原來繳納的“新農合”、“居民養老保險”接軌,按現行政策,社保部門對重復繳納也不認賬。這樣的硬性規定,不僅不受建筑業從業人員歡迎,而且也浪費了企業資源,增加了企業負擔。
  所以,建議要求從業人員必須有社會保險,但允許其自行選擇社會保險的項目,提供有效憑證即可。大連市的經驗證明,農民工繳納“工傷、醫療”(兩險)保險是合理合法的選擇,也是本人意愿,工作中一旦出現意外事故,其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在企業資質增項、升級時,可提供申報前1 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與首次申請資質保持一致。
  五、關于對企業高管要求要要應有素質能力導向
  新《標準》中應對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高管有相應的資格與資歷要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素質的高低,決定了企業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據了解,建筑業95%的中小型企業的負責人都擔任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的高管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和資歷是必要的,要求他們的標準應遠高于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所以,建議新《標準》中增加對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工作資歷的要求。
  據悉,《建筑法》修訂程序已經啟動,“全國建筑業大會”即將召開。《建筑法》作為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上位法的修訂,必將以全新的理念為依法治企、依法執業奠定堅實的基礎。期待“全國建筑業大會”突出改革創新主題,成為中國建筑業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我們希望設計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及建筑行業特點的“生態化”資質標準,更加凸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淡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向國際接軌邁出可喜的一步。
  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力度,持續為企業松綁減負。我們期待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頂層設計,應適應新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脈動,勇于突破創新,引領行業發展。讓創新改變建筑業、引領建筑業,促進建筑業健康、綠色、穩定、持續發展。